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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

关于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理规定

  • 分类: 纪检监察
  • 发布时间: 2018-07-19 19: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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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为加强我院行风建设,杜绝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定义 “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受有关单位或患者、家属馈赠的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等。“回扣”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植入式器械、试剂及其他物资等购销中帐外或暗中收

答案:
为加强我院行风建设,杜绝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定义
  “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受有关单位或患者、家属馈赠的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等。“回扣” 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植入式器械、试剂及其他物资等购销中帐外或暗中收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物品,或到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或接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邀请的境内(外)旅游,或在医疗活动中收取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因介绍住院、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而收取的费用)、处方费、统方费、转诊费(因介绍到其他医疗单位检查、治疗而收取的费用)等。
  二、处理规定
  1、视情节轻重,进行诫勉谈话,并分别给予罚款,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者免职、解职待聘,直至解聘处理。索取“红包”、“回扣” 的,按照规定从重处理。
  2、 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和基建工程等重要岗位和部门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调离工作岗位。
  3、 中层干部收受“红包”、“回扣”的,给予免职。
  4、执业医师收受“红包”、“回扣”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1) 收受“红包” “回扣”不满600元的,给予两倍罚款,并通报批评。
  (2)收受“红包” “回扣”在600元以上(含600元,下同)、不满1000元的,给予两倍罚款,暂停1个月处方权。
  (3)收受“红包”“回扣”在1000元以上,或者有收受“红包”、“回扣”被二次以上查实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严重情节之一的,予以解聘,给予两倍罚款,并进行待岗培训。
  5、对于因故未能拒绝收受的“红包”、“回扣”,当事人应当在24 小时内报告并上交纪检监察室(节假日时报告并上交院总值班),逾期不交的,按收受论处。
  6、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科室收受“回扣”并发放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属组织行为的,应给予科室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四、对发现有收受“红包”、  “回扣”情况,并由此带来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所属部门领导责任。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包括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植入式器械、试剂以及其他物资的供应商)违反规定,以提供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促销的,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断绝与其业务往来。并向上级报告企业的违法违规情况,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工作人员。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涞源县医院
                                 201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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